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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8月17日 星期三

【社會在進步,社團換條路】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





身在台東,原住民的一切又離我更近了,彷彿成為生活中的一部分


「太魯閣之戀」、「布古拉夫」、「阿美」、「船祭」


過去大學時代,我曾是山地社會醫療服務團(山服)的一員,平日就像同好會一樣會交流、學習原住民文化,寒暑假也會到平地原住民國小和南投縣仁愛鄉廬山、平靜、靜觀部落出隊,算是佔了大學生活的一大部分(比讀書還重要了 XD )。而其中,一直有幾支舞由以前學長姐向原民學習後傳承下來,例如「太魯閣之戀」、「布古拉夫」、「阿美」、「船祭」,就算畢業了也都還是會跳,就像對山服的記憶。


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


隨著原住民對自己文化的保護意識抬頭,喝止一直被各種商業活動、餐廳、旅宿業者吃豆腐,假借推廣或傳承原住民文化,硬要沾一點邊、表演有失神聖性或過於輕浮,造成觀賞者對原住民文化的曲解。2017 年的「智慧創作專用權申請制度」出現後,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資訊網上已經有上百件核准的申請,2018 年南島民族論壇後,奇美部落也因為 Pawali─Ciopihay 勇士舞的表演專用權問題槓上原民會。


社團的重要傳統面臨去留問題


而剛好我們山服的「阿美」其中一大部分就是用到這隻勇士舞,因為去向奇美部落申請並沒有得到同意,今年的學弟妹就面臨要廢除這支舞、也就是一個社團傳統的去留問題。

首先是要區別「著作權」和「專利」是不一樣的,音樂舞蹈最多只能算到著作權。
著作權是「文藝性」。
專利是「實用性」,像「拼板舟」就可以是專利。

在一般的智慧財產權制度中,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因為無法滿足著作權、商標權、專利權的保護要件,所以過去一直被吃豆腐。

所謂要件是:
  • 必須是人類精神力作用的成果 
  • 必須經由「表達」而外顯 
  • 必須獨立創作且具有創作性 (❌ 可能集體的文化記憶就無法符合此要件,主張人也已經不是當初的創作者)
  • 必須屬於文學、科學、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 

因此才會有 2007 年的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》(傳智條例),2015 年的實施辦法,2017 年的「智慧創作專用權申請制度」,在那之後,原民部落陸續申請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並獲准。

所以,就算是社團去學新的、現成的原住民舞蹈也是會遇到一樣的問題,除非得到專用權人的同意。


「專用權」還是有別於「著作權、專利權」


傳智條例確實保障他們有歌舞和服飾的「專用權」(還是不稱為著作權或專利權),意指奇美部落有權「禁止他人割裂變更其內容形式,且未經奇美部落同意,任何人均不得加以使用收益」。

保護的內容包含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、音樂、舞蹈、歌曲、雕塑、編織、圖案、服飾、民俗技藝或其他形式與種類之文化成果的表達。如果全都要避開,那山服的社課全部都不能辦了,除非社員裡面有人自己是原住民,願意分享自己的文化。

我覺得山服可以保留練舞,甚至繼續傳承已有的阿美,屬於我們大學生自己的私底下交流、上山和原民的交流,出表演或晚會可能就不能用各種形式「已有」的原民舞蹈,只要不拿來作為展演的內容,符合《傳智條例》第16條就好:
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使用已公開發表之智慧創作:
一、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使用者。
二、為報導、評論、教育或研究之必要使用者。
三、為其他正當之目的,以合理方法使用者。
前項之使用,應註明其出處。但依使用之目的及方法,於智慧創作專用權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,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,不在此限。

至於畢竟沒有規定原民才能創作原民舞蹈,今年在台東都歷月光海音樂祭也有看到 Indigenous Taiwan 用太魯閣族舞蹈結合街舞老師,共同創作出兼具原民傳統與流行街舞文化的表演。因此,自己創作找歌編舞、自己賦予它意義的原民舞蹈是不是社團未來可以的方向,就留給山服的學弟妹囉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