身在台東,原住民的一切又離我更近了,彷彿成為生活中的一部分
「太魯閣之戀」、「布古拉夫」、「阿美」、「船祭」
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
社團的重要傳統面臨去留問題
而剛好我們山服的「阿美」其中一大部分就是用到這隻勇士舞,因為去向奇美部落申請並沒有得到同意,今年的學弟妹就面臨要廢除這支舞、也就是一個社團傳統的去留問題。
首先是要區別「著作權」和「專利」是不一樣的,音樂舞蹈最多只能算到著作權。
在一般的智慧財產權制度中,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因為無法滿足著作權、商標權、專利權的保護要件,所以過去一直被吃豆腐。
所謂要件是:
因此才會有 2007 年的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》(傳智條例),2015 年的實施辦法,2017 年的「智慧創作專用權申請制度」,在那之後,原民部落陸續申請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並獲准。
首先是要區別「著作權」和「專利」是不一樣的,音樂舞蹈最多只能算到著作權。
著作權是「文藝性」。
專利是「實用性」,像「拼板舟」就可以是專利。
在一般的智慧財產權制度中,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因為無法滿足著作權、商標權、專利權的保護要件,所以過去一直被吃豆腐。
所謂要件是:
- 必須是人類精神力作用的成果
- 必須經由「表達」而外顯
- 必須獨立創作且具有創作性 (❌ 可能集體的文化記憶就無法符合此要件,主張人也已經不是當初的創作者)
- 必須屬於文學、科學、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
因此才會有 2007 年的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》(傳智條例),2015 年的實施辦法,2017 年的「智慧創作專用權申請制度」,在那之後,原民部落陸續申請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並獲准。
所以,就算是社團去學新的、現成的原住民舞蹈也是會遇到一樣的問題,除非得到專用權人的同意。
「專用權」還是有別於「著作權、專利權」
傳智條例確實保障他們有歌舞和服飾的「專用權」(還是不稱為著作權或專利權),意指奇美部落有權「禁止他人割裂變更其內容形式,且未經奇美部落同意,任何人均不得加以使用收益」。
保護的內容包含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、音樂、舞蹈、歌曲、雕塑、編織、圖案、服飾、民俗技藝或其他形式與種類之文化成果的表達。如果全都要避開,那山服的社課全部都不能辦了,除非社員裡面有人自己是原住民,願意分享自己的文化。
我覺得山服可以保留練舞,甚至繼續傳承已有的阿美,屬於我們大學生自己的私底下交流、上山和原民的交流,出表演或晚會可能就不能用各種形式「已有」的原民舞蹈,只要不拿來作為展演的內容,符合《傳智條例》第16條就好:
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使用已公開發表之智慧創作:
一、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使用者。
二、為報導、評論、教育或研究之必要使用者。
三、為其他正當之目的,以合理方法使用者。
前項之使用,應註明其出處。但依使用之目的及方法,於智慧創作專用權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,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,不在此限。
至於畢竟沒有規定原民才能創作原民舞蹈,今年在台東都歷月光海音樂祭也有看到 Indigenous Taiwan 用太魯閣族舞蹈結合街舞老師,共同創作出兼具原民傳統與流行街舞文化的表演。因此,自己創作找歌編舞、自己賦予它意義的原民舞蹈是不是社團未來可以的方向,就留給山服的學弟妹囉!